一、解读域名的法律定位
由于域名可为登记者创造无限的商机,从而带来一定的经济利益或竞争优势,域名已形成一种无形财产权。
由于域名源于注册者的创造性智力活动,特别是在域名的选择编排方面对独创性、简明性、内涵性的不懈追求,域名构成一种智力成果。
根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对”知识产权”的定义,域名符合”一切其他来自工业、科学、及文学艺术领域的智力创作活动所产生的权利”,构成一种知识产权。
根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的有关规定,域名因其鲜明的标识性而符合”其他商业标记有关的权利”,构成一种特殊的商业标记权。
在成功注册域名之时就已蕴藏了特定的商业信誉或/与商品信誉,并会在良好的使用与维护中强化,这就决定了域名又具有一定的商誉性。
无论上述意见何种更为精当,有一点是可以肯定的。那就是域名具有经济性,在法律上构成一种民事权利;相关权利人享有相应民事权益。
二、怎么认定对手是恶意注册或者使用域名?
常见的域名纠纷很多,下面给大家例举一个示例,让你快速明白:
一家网络公司,主要经营网络传媒,公司网站属于驰名网站,网站域名在ALEX排名也很靠前,最近,我公司的竞争对手注册了大量跟我公司域名相似的域名,并用于一些性病医疗广告等垃圾网站上,误导公众,使我公司声誉严重受损,双方因此发生了域名争议,双方达不成协议,请问,就该域名争议,竞争对手的行为是否构成恶意使用域名呢?可起诉不?
首先,如果对方域名属合法取得,当然可以合法使用,但如果对方在使用过程中违法或者侵害到你方权益,则属违法。
被投诉的域名持有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行为构成恶意注册或者使用域名:
- 注册或受让域名的目的是为了向作为民事权益所有人的投诉人或其竞争对手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该域名,以获取不正当利益;
- 多次将他人享有合法权益的名称或者标志注册为自己的域名,以阻止他人以域名的形式在互联网上使用其享有合法权益的名称或者标志;
- 注册或者受让域名是为了损害投诉人的声誉,破坏投诉人正常的业务活动,或者混淆与投诉人之间的区别,误导公众;
- 其它恶意的情形。
这个公司竞争对手的行为属于恶意使用域名,使公司声誉严重受损,可以起诉。